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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原则有哪些

2024-11-18 10:06:00财税干货

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历和司法实践经历的基础上,把民间假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规模,对民间假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矩,尤其是对民间假贷的利息核算规范作了清晰详细的规矩。那么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原则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一些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相关案件,要注意掌握好以下几个准则:


1、无息推定准则


即对当事人在告贷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应当推定供认告贷人不用向告贷人付出告贷利息。该项准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打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假贷胶葛时,关于当事人没有约好利息的,一般都是维护告贷人取得利息的权益,依照银行告贷利率核算利息。合同法的规矩,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动。对此,《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4条“当事人因约好不明对利率产生争议的,对比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对此也作了清晰的供认,合同法的规矩,强调了诚笃信用准则,虽不利于公正地维护告贷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进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次序的树立。从法理上讲,依照诚笃信用准则,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在告贷合同中没有约好,在必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假贷的性质;依照公正准则,应当维护民间假贷联系中告贷人对告贷的收益权。


2、合理利率准则


自然人之间告贷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约束告贷利率的规矩”,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告贷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供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中就清晰规矩:民间假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依照这些规矩的要求,在合同法收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假贷胶葛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好的过高利息便是不予维护的。


合同法收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矩供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告贷利率的约好时,因当时我国法令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约束民间假贷利率的详细供认,仍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矩予以确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维护。


3、不维护复利准则


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告贷胶葛案子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准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供认。《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中都清晰规矩: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获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尽管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维护作出清晰详细的规矩,但从其供认的告贷合同的基本准则、规矩看,是不供认复利的。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所有内容了,希望大家能够对这些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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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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