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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和自主清算是什么?

2021-11-20 15:12:17百科全书

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公司资产的清算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快来学习一下。资产的清算,顾名思义,是清算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目的是或是为了结束公司法人资格公司往往由多人控制,股东众多,而且随着公司经营步入正轨,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公司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资产强制清算会影响多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资产的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要步骤。那么,强制清算和自主清算是什么?快来了解一下吧。

 

 强制清算


一、自主清算:

《公司法》(2018年)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上述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的,实务中一般是通过自主清算的方式进行。

《公司法》(2018年)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全体股东对公司解散有共识的情况下,上述特别决议是较为容易取得的。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例,投资人签署了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投资款,但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工商登记信息中,并未显示该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当地工商局则明确表示,股东的确定一般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公示为准。故上述情况无法直接认定该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从而导致投资人需要另外协调其他股东出具有效的股东会特殊决议。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投资人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其股东身份是否通过工商进行对外公示。

股东会通过公司解散的特殊决议后,需要组成清算组成员,并且向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并且刻制清算组公章等事宜,从而确定清算组的地位。

法人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一般不存在障碍。但非公司企业法人则存在障碍,部分地区的工商局不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例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出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清算组成员备案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12〕2号),为规范和推动非公司企业法人清算注销工作的进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非公司企业法人清算组成员备案有关问题通告如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企业法人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据上述法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成立清算组无需在我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虽然不办理清算组备案并不影响到刻制清算组公章。但是,若无法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则清算组处于无行政机关确认的状态,该状态下的清算组及刻制的公章能否获得不动产交易部门的认可并实现确权资产的接收,存在一定的风险。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规定,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强制清算:

《公司法》(2018年)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法条中说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在现实中一般是指公司陷入僵局,股东无法形成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例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分之一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等。那么,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强制的清算。

同理,若投资人需要启动强制的清算程序,首先还是要确认股东身份。

目前,对于强制的清算程序事宜,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的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下称《纪要》)进行,整个强制的清算程序由法院主导。

该《纪要》提到,对于公司股东、董监高有资格且自愿参与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但是笔者了解到,在近年的实际操作中,出现由于股东的清算专业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编制清算报告,甚至因股东间意见纷争导致清算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形。因此,上述指导意见虽未被废止或变更,但当前强制的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均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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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和自主清算是什么?

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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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发票、银行单据、工资表、现金借还款收支单据、库存商品盘存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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