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
2026-01-10 09:46:59工商核名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其保护力度直接决定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然而,近年来商标抢注事件频发,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我国《商标法》通过方面规制体系,构建起从申请审查到司法救济的全链条防御机制,为品牌创新提供坚实保障。
一、法律规制的核心框架:四类恶意行为明确禁止
我国《商标法》以四类典型行为为规制重点,形成差异化打击路径:
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复制、摹仿或翻译;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至非类似商品。例如,某酒业公司抢注“迈巴赫”商标于酒类商品,因该商标在汽车领域已构成驰名商标,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抢注。
2、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禁止(《商标法》第十五条)
针对商业合作中的信任关系,明确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某代理机构抢注客户商标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合作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认定被告存在主观恶意,判决撤销抢注商标。
3、在先使用商标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他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鹧应”商标异议案中,异议人通过小程序名称“鹧应证件照”在照片冲印服务领域形成稳定客户群体,被异议人抢注相同商标于同类服务,因缺乏合理使用理由被驳回。
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商标法》第四条)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新增条款,明确禁止“批量申请、囤积商标”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数据显示,全年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超1万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近千名恶意申请人实施重点监控。
二、司法实践的突破:从行政确权到民事赔偿的双重救济
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强化对恶意抢注的惩治力度: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在“野格”商标侵权案中,侵权人不仅抢注商标,还抄袭产品包装、混合销售侵权商品。法院认定其构成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创同类案件赔偿纪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规制
对于未实际使用的抢注行为,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认定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某公司抢注“元贝驾考”商标后投诉权利人,法院判决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权利人50万元。
三、制度完善的趋势:从源头治理到信用惩戒的协同机制
面对新型抢注手段,法律规制体系持续升级:
1、审查标准精细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要求在先使用商标需满足“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广告宣传”等要件。
2、跨部门协同治理
2023年《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违规机构实施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资质的梯度处罚。
3、技术赋能监管
开发“商标电子申请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批量申请行为;建立“商标审查AI辅助系统”,自动识别高风险商标,提升审查效率。
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本质是平衡商标注册效率与市场公平的关系。从《商标法》的条文修订到司法裁判的规则细化,从行政机关的源头治理到信用体系的协同约束,我国已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防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