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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2021-06-22 10:02:15百科全书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吧。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有特别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所的地点合伙目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担方式;合伙事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经营场伙企业从事生的所在地,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当场登记的应予登记给营业执照。不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照签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执照。

合伙企业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的罚款。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需要承担对外责债权人过错的合伙人。若特殊普通合伙意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所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看起来细致繁琐,按指示操作还是很顺利的。

以上就是小编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的相关讲解希望能够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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