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服务的书面效力本质是什么
2021-06-19 08:32:23新闻资讯
那么电子合同服务的书面效力本质是什么呢?大家都知道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电子合同服务的书面效力本质。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它在实体法上确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程序法上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证据。即使发展到使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当事人也是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通讯记录纸,形成书面文件。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了解电子合同服务,应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的术语。
1.数据电文(DataMessage),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2.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鄄terchange,EDI),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3.发端人(Originator),是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或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4.收件人(Addressee),是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从电子合同的性质来看,与传统的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接触网络化。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接触,合同条款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签约网络化。电子合同的签字盖章已经被电子签名所占据,通过密码技术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电子签名是一种崭新的网上签约方式,也是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
三、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
1.功能等同法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是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目前,从国际立法到各国立法都采取功能等同法。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
该法还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如今,许多国家法律都将电子合同视为与书面合同“功能等同”。我国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总之,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以及成立的时间,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合同争议的管辖、合同应用等法律问题均有重大的影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合同服务的书面效力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