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算的必要性是什么?
2021-04-30 16:00:06百科全书
活中,很多人对于公司资产清算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快来学习一下。资产的清算,顾名思义,是清算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目的是或是为了结束公司法人资格。那么,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清算?资产清算的必要性是什么?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及时清算的股东连带责任
1、法律规定,当出现清算事由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以下怠于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资产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所谓清算义务人,就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实际控制人。
所谓及时清算,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
2、只要公司成为被告,股东都将一并成为被告
(1)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规定,被吊销的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如未成立的清算组的,原告可追加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二)对法定代表人的不利影响
1、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股东及公司的巨大税务风险
企业被吊销后,没有正常注销的,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如不及时处理,企业滞纳金和罚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情况严重的,还会影响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关联的其他公司的税务评级。被纳入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受到联合惩戒部门的管控,出行、贷款、消费等诸多事项都将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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