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分享
2024-11-20 14:05:07财税干货
为了进一步支撑小型微利企业开展,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方针,但由于许多原因,部分小微企业,乃至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此优惠方针并不彻底知晓或了解,值此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端之际,为协助很多的小微企业充沛享用到国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确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防止产生不必要经济利益受损,笔者特就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汇缴留意事项作如下解读。
享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税法及相关税收方针规则,享用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方针的企业,需求契合三个条件:首先是小型企业,其次应交税所得低于必定规范即微利,第三是归于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的企业。
(一)小型企业的相关目标。税法所称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分在2011年6月拟定的《中小企业划型规范规则》的小型企业详细规范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规则的享用税收优惠的小型企业规范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
超出这两项规范的企业不能享用该项税收优惠。一起还应留意“两项目标”在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时的差异:
1﹒预缴时简易核算“两项目标”:为了便于享用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心顺畅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两个规范的核算简易规则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均匀从业人数核算,“财物总额”按企业年头和年底的财物总额均匀核算。
2﹒汇缴时加权核算“两项目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则,从业人数按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之和核算;而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按企业全年月均匀值确认,详细核算公式如下:月均匀值=(月初值 月末值)÷2;全年月均匀值=全年各月均匀值之和÷12.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二)微利的规范。微便是少的意思,一起,此处所说的“利”不是指的企业赢利,而是通过交税调整后的应交税所得额,即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答应补偿的曾经年度亏本后的余额。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的规则,交税人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的为“微利”。
(三)不能享用优惠的小微企业。依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则,施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方针。
(四)所属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详细应按《工业结构调整辅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约束类及筛选类职业,来判别确认小型企业是否归于国家非约束和制止的职业。
至于职业的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履行新〈国民经济职业分类〉国家规范(GB/T4754-2002)的告诉》(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则,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出产和供给业等企业归于工业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租借和服务业等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归于其他企业。
现行的两种税收优惠
(一)下降税率优惠。对契合前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小微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而,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的,习惯20%的税率,税法此处规则的是在份额税率的基础上减低税率,而不是超量累进税率,而一旦交税人的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30万元的,则应依25%的法定税率就其悉数应交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折半计交税款。在减按20%的税率交税的基础上,近两年来又增加了对部分小微企业“折半交税”的更优惠的税收方针。因而,其实践税负率就仅为10%了,等于是折半计交税款。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施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4号)规则,在依法进行交税调整后,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2011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再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依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规则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小微企业契合规则条件的,均能够一起享用。
交税申报表填写关键
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2012年5月底曾经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交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交税款。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的告诉》(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以及财税[2011]4号文件规则,通过存案核实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类)》,申报交纳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一)2011年度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
适用财税[2011]4号文件规则的优惠方针,其交税调整后的应交税所得额与15%核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算计”金额。
(二)2011年度应交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但未超越30万元的:
不能享用先减计50%所得再适用低税率的优惠,只能享用20%低税率优惠,其应交税所得额与5%核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算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算计”金额。
(三)再将“减免税算计”金额填入到《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类)》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中。
提请存案处理相关事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处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方针规则,小微企业减税优惠归于采纳过后报送相关材料的方法施行存案处理的减免税项目。
2011年交税年度终了后,小微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减免税的存案手续。在进行年度交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确认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存案类事项审阅表》、《财物负债表》、企业年头和年底员工名册、企业年头和年底员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详细需供给的材料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规则。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交税人报送的相关材料,全面核实其2011年度有关目标是否契合税法规则的小微企业条件,且应在汇算清缴完毕了前完结,以便交税人及时确认能否终究享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方针,完结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报送时刻原则上应在年度申报前,最迟不得晚于汇算清缴完毕日,即2012年5月31日。对经税务机关确认2011年交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进行申报交税。
经税务机关确认交税人2011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核算减免所得税的,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要依照规则补缴已减免的税款。经税务机关确认交税人2011年度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申报交税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确认表》处理汇算和税款抵退。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容了,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有所启示!